为规范研究生毕业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和《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提前毕业
第一条 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和研究生培养管理相关规定,研究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二条 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身体健康,品德良好,学风严谨,无违纪违法行为。
2.在校学习时间达到两年或者两年以上。
3.已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学位课考核成绩优良(百分制课程80分以上)选修课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学分。
4.已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其他教学环节,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学分。
5.所有课程及其他教学环节均未重修或者补考。
6.通过硕士/博士中期考核和论文开题报告环节。
7.已完成并提交毕业/学位论文初稿。
8、博士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初稿经导师及两名具有正高职称的本学科专家评定,论文达到毕业水准。
硕士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初稿经导师评定达到毕业水准。
第三条 研究生提前毕业申请时间
申请提前一年毕业的研究生(每年7月份毕业者),须于每年3月30日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提前半年毕业的研究生(每年1月份毕业者),须于前一年10月30日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研究生院每年4月10日前办理提前一年毕业研究生审批手续,11月10日前办理提前半年毕业研究生审批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第四条 研究生提前毕业申请审批程序
1.拟提前毕业研究生填写《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硕士/博士申请提前毕业资格审查审批表》,并附成绩单、毕业论文初稿、导师对毕业论文初稿的质量鉴定(硕士)、导师及本学科两名专家对毕业论文初稿的质量鉴定(博士)等相关材料,交至所在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对研究生的提前毕业资格进行审核并签字。
提前毕业研究生须出示学费已全部交清的证明。
2. 研究生导师在《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博士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资格审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3.研究生将《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博士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资格审查审批表》及成绩单、毕业论文、毕业论文质量鉴定意见等相关材料一并交至所在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交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盖学院公章。
4.所在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将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的提前毕业资格审查审批表及相关材料以院为单位统一交至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研究生院不受理学生个人申请。
5.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报研究生院领导审批。
6.研究生院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五条 其他
1.经批准可以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应当在批准的时间毕业,不得再提出撤销提前毕业申请。不能在经批准的时间毕业的,学校视具体情况按肄业或结业处理,颁发肄业或结业证书。
2.申请提前毕业研究生毕业时履行的所有手续与正常毕业研究生相同。
3.凡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必须参加毕业/学位论文答辩。
4.凡在校期间受过警告以上处分的研究生不得申请提前毕业。
5.学校已经完成对提前毕业研究生的全部培养任务,提前毕业研究生的学费与其他正常毕业的研究生学费相同,均按三年同等数额缴纳。住宿费按实际住宿时间收取。
6.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本院具体情况,参照本规定对提前毕业研究生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延期毕业
第六条 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和研究生培养管理相关规定,研究生可以申请延期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在校基本修业年限均为三年。博士研究生最长可延长3年,硕士研究生最长可延长1年。
第七条 研究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延期毕业:
1.因师资、教学设备等客观因素致使研究生无法按期完成学业者。
2.博士研究生确因持续承担学校高水平科研任务,需要延期毕业者。
3.因病或其他原因休学者。
4.因公因私出国(境)者。
5.因没有完成课程学习、未撰写完毕业论文等原因,不能按期毕业者。
第八条 延期毕业申请审批程序
1.拟延期毕业研究生,填写《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延长学习或学位论文答辩年限申请表》并由导师、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2.每年7月10日前延期毕业研究生所在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将延期毕业申请审批表以院为单位统一交至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研究生院不受理研究生个人申请。
3.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报研究生院领导审批。
4、因病休学或其他原因休学的研究生,自动延期毕业,不再办理延期毕业手续。
第九条 其他
1.延期毕业研究生与其他正常毕业的研究生学费相同,均按三年同等数额缴纳。住宿费按实际住宿时间收取。
2.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在延长期内不再参加各类奖学金的评定。
3、延期毕业研究生每学期开学要进行注册,开学四周未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4.研究生无法按规定的时间完成学业,又未按规定申请延期毕业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5.研究生在规定的最长年限内未完成学业,不能再延期,按结业处理。
正常毕业不答辩
第十条 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和研究生培养管理相关规定,研究生可以正常毕业而不答辩。正常毕业不答辩是指按原定修业年限完成学业,但不参加学位论文答辩或未能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而毕业。
出现以下情况,研究生可提出正常毕业申请:
1.毕业/学位论文原创性检查通过,不参加学位论文答辩者。
2.毕业/学位论文原创性检查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答辩委员会通过表决同意准予该生毕业者。
第十一条 申请正常毕业不答辩应具备的条件
1.已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学分。
2.已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其他教学环节,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学分。
3.通过硕士/博士中期考核和论文开题报告环节。
4.已完成毕业论文。
第十二条 正常毕业不答辩申请审批程序
1.拟正常毕业不答辩研究生填写《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资格审查审批表》,并附成绩单、毕业论文、导师对毕业论文的质量鉴定(硕士)、导师及本学科两名专家对毕业论文的质量鉴定(博士)等相关材料交至所在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如果研究生属于第十条第二种情况,则不再附毕业论文质量鉴定),所在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对申请正常毕业不答辩研究生的毕业资格进行审核并签字。
正常毕业不答辩研究生须出示学费已全部交清的证明。
2.研究生导师在《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资格审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对研究生毕业论文质量作出书面鉴定。
3.研究生将《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资格审查审批表》及成绩单、毕业论文、导师毕业论文质量鉴定意见等相关材料一并交至所在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交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盖学院公章。
3.所在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将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的毕业资格审查审批表及相关材料以院为单位统一交至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研究生院不受理学生个人申请。
4.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报研究生院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毕业与就业
提前或延期毕业研究生就业事宜按就业指导中心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