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栏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10-18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端人才的需求,进一步深化博士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调动和激发博士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和专业实践的积极性,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本学科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和专业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专门人才,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纲要》,设立“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博士研究生奖学金”)。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奖学金授予在学习、科研活动中表现较为优秀的博士研究生,基于不同的获奖等级资助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学费、生活费及部分助研津贴。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自2010级博士研究生开始,发放对象为全日制在校脱产学习的博士研究生。

人事档案不转入本校的博士研究生、外国留学博士研究生以及其他经特别说明的研究生教育项目招收的博士研究生不参加博士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

 

第二章  奖学金的等级设定、奖励标准和奖励名额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奖学金的等级设定、奖励标准和奖励名额,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五条  学校对获得奖学金的博士研究生颁发“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证书”,证书应当注明获奖等级、奖励金额等内容。

第六条  学校对所有博士研究生收取学费。

博士研究生报到与注册时,财务处根据其所获奖学金情况,按照学校博士研究生收费标准向研究生收取差额部分。

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新生可以获得二等奖学金,具体名额由学校下达,在入学前录取阶段依照初试和复试总成绩进行评定。

在校生的博士研究生奖学金获得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评定一次。在校生的各等级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名额,参照各年级博士研究生入学时由学校下达的相应名额确定。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获得奖学金的年限,不得超过其基准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

 

第三章  奖学金的评定标准和规则

第九条 奖学金的评定,应当综合考查申请人的学习成绩、社会实践、公益活动、导师评价、科研成果以及思想品德等几个方面的成绩。

(一)奖学金考评分值计算

学习成绩、公益活动、导师评价、社会实践、科研成果以及思想品德等几个方面具体考评分值为:上一学年学习成绩(0-40分),公益活动(0-10分),导师评价(0-10分),社会实践(0-40分),科研成果和思想品德方面按照实际取得成绩折合分数,上不封顶。

1.研究生上一学年学习成绩与奖学金考评分值对应表

奖学金

考评分值

40

35

30

25

20

15

上一学年

平均成绩

90-100

87-89

84-86

80-83

77-79

75-77

博士研究生的学期论文、学年论文、中期考核等成绩,作为学习成绩折算考评分值。

2.公益活动的考评分值

公益活动(0-10分),由学院综合学生所参加的公益活动,折合相关分数计入。

3.导师评价的考评分值

根据博士研究生参与导师科研活动和研究项目的情况,博士研究生导师给出具体的科研评价分数,折合考评分值(0-10分),导师评价低于6分的无参评奖学金资格。

4.社会实践的考评分值

参评本奖学金的博士研究生必须在参评学年期间进行与其专业相关的社会实践,实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在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进行的专业实践活动;实践内容不包括在律师事务所、学校、企业等单位进行的纯粹营利性兼职。博士研究生进行社会实践应当有最短期间限制,第一学年的连续性社会实践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第二学年的连续性社会实践时间不得少于两个月,同一期间内进行两个或两个以上社会实践的,只视为一次社会实践。

博士研究生进行的社会实践应当以基层实践为主。基层实践主要是指在基层法院、基层检察院等县(区)级及县(区)级以下行政区划的党政机关开展的实践活动。对于基层党政机关之外的基层实践活动,例如在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军队等基层单位进行的基层实践,应当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是专业的相关性,博士研究生社会实践所在的单位和开展的工作应当同博士研究生所学专业有高度的相关性;二是工作的具体性,博士研究生进行的实践,能够直接、紧密地接触与专业相关的社会现实。

参评本奖学金的博士研究生应当在进行社会实践的基础上向其所在学院递交社会实践报告,社会实践报告应当详实地描述社会实践的内容和过程,充分体现博士研究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并附有相关实践单位的证明和联系方式以证明其真实性。实践报告被学院认定为不合格的,视为博士研究生未进行相关社会实践。

博士研究生每参加一次符合时间要求的基层社会实践,折合考评分值40分;博士研究生每参加一次其他类型的普通社会实践,折合考评分值5分。

基层实践机会可以由学校推荐,也可以由博士研究生个人联系。由博士研究生个人联系进行的基层实践,应当由其所在学院根据上述两方面因素进行考量,认定符合基层实践标准的,视为博士研究生进行了基层社会实践;认定不符合基层实践标准的,视为博士研究生进行了普通社会实践。

5.科研成果的考评分值

科研成果按照《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果认定和登记办法》和《中国政法大学期刊分类办法》加以认定。

(1)学术成果的考评分值

在《自然》(nature)、《科学》(science)上发表论文,每篇折合考评分值500分;在《中国社会科学》(含英文版)、《中国科学》上发表论文,每篇折合考评分值200分;在其他权威期刊上每发表一篇学术论文,折合考评分值100分;在核心期刊上每发表一篇学术论文,折合考评分值25分;在一般期刊上每发表一篇学术论文,折合考评分值5分。获得“学术新人”荣誉称号的,视为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在《研究生法学》发表论文的,视为在一般期刊发表论文。

博士研究生与本校其他教师、学生共同署名发表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按论文标准考评分值的70%计分,其他作者不计排名,按照标准考评分值的30%计分后除以作者数计算分值。导师为学术论文的署名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的,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

申请人独立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每部折合考评分值50分。合作著作的第一作者按标准考评分值的70%计分,其他作者不计排名,按照标准考评分值的30%计分后除以作者数计算分值。合著著作有主编、副主编的,主编分值按标准分值的20%计分,副主编分值按标准分值的10%计分,余下的分值按实际承担部分计算;不能确定各自承担部分的,由主编根据每位作者承担的多少确定分值;主编、副主编为多人的,不计顺序,平均分配应得分值。

用于申请奖学金的学术成果,属于专著、咨询报告、专利成果的,申请人应当以中国政法大学名义作为科研成果第一作者或者主编。属于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的,申请人应当以中国政法大学名义作为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不以中国政法大学名义署名的,不再计算其他作者的考评分值。

至申报截止时间,所申报的科研成果必须已经发表或者已经出版,用稿通知和清样一律不能列入参评科研成果计分。

(2)科研奖励的考评分值

获得以下科研成果奖的科研成果,折合奖学金考评分值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等国家级奖项,一等奖折合考评分值500分,二等奖折合考评分值200分,三等奖折合考评分值100分;省部级奖项,一等奖折合考评分值200分,二等奖折合考评分值100分,三等奖折合考评分值50分;在其他全国性学术团体的评奖活动中获得的奖励,一等奖折合考评分值20分,二等奖折合考评分值10分,三等奖折合考评分值5分。

合作作品获得以上奖励的,依照上述学术成果的考评分值计算办法分配不同作者的考评分值。

(3)科研项目的考评分值

省部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考评分值的计算规则如下:国家级重大项目、教育部重大课题攻关项目,考评分值为150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考评分值为100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考评分值为100分;教育部、北京市重点研究基地项目,考评分值为100分;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考评分值为90分;其他省部级项目,考评分值为80分。

校级规划项目,考评分值为20分。

横向科研项目(以到账经费为准)考评分值的计算规则如下:经费超过30万元的,考评分值为100分;经费超过15万元的,考评分值为80分;经费超过4万元不满15万元的,考评分值为60分;经费超过1万元不满4万元的,考评分值为40分。

博士研究生所参与科研项目的结项成果已经公开出版的,按照公开出版的学术成果计算考评分值;尚未公开出版的,课题或项目应当结项并通过鉴定。课题或项目如果是研究生独立完成的,按照全部成果的考评分值计分;如果是合作完成的,项目主持人最少按照全部成果的1/2考评分值计算,其他参与者的考评分值分配由项目主持人根据实际承担部分确定。

6.思想品德表彰加分的分值为:获得国家级表彰者,加考评分值30分;获得省(部)级表彰者,加考评分值20分;获得厅级和学校校级表彰者,加考评分值10分。各级表彰均应当属于思想品德方面事迹,且受各级表彰者须有正式表彰文件或证书证明。同一事迹受不同级别表彰者,以最高分计,不累加。

(二)获得奖学金的基本分值

获得各等级奖学金,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各类考评条件:

获得特等奖学金的,考评总分值应当(不低于)190分;获得一等奖学金的,应当(不低于)110分;获得二等奖学金的,应当(不低于)95分;获得三等奖学金的,应当(不低于)80分。

学习成绩的考评分值,获得特等奖学金的,应当为40分;获得一等奖学金的,不得低于35分;获得二等奖学金的,不得低于30分;获得三等奖学金的,不得低于25分。

社会实践考评分值不得低于40分,低于40分的博士研究生不能参评任何等级的博士研究生奖学金。社会实践的考评分值高于40分的,以40分计,不再累加计算。参加“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的博士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时间超过6个月并向学校提交《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习/研修情况报告表》的,其社会实践的考评分值记为40分。

科研成果的考评分值,上不封顶,但是获得特等奖学金的,应当在权威期刊上发表论文,或者科研成果的考评分值不低于200分;获得一等奖学金的,应当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或者科研成果的考评分值不低于40分。

第十条 申请人的科研成果突出,在权威期刊上发表有学术论文,但是学习成绩的考评分值没有达到相应分值要求,无法参评特等奖学金的,如果学习成绩考评分值不低于25分,可以申请参评一等奖学金;在权威期刊上发表有学术论文,但是学习成绩的考评分值没有达到相应分值要求,无法参评特等、一等奖学金的,如果学习成绩考评分值不低于15分,可以申请参评二等、三等奖学金。

申请人的科研成果突出,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有学术论文,但是学习成绩的考评分值没有达到相应分值要求,无法参评一等奖学金的,如果学习成绩考评分值不低20分,可以申请参评二等、三等奖学金。

申请人的科研成果突出,在权威期刊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或者在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多篇学术论文,但是学习成绩的考评分值没有达到相应分值要求,无法参评所有等级奖学金的,报请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和创新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可以给予一定的单独奖励。

第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的特等奖学金用于资助拔尖人才,名额由学校统一掌握,不分配到学院,比例不超过5%。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的名额分配到各学院,一等奖学金的名额为10%,二等奖学金的名额为45%,三等奖学金的名额为25%。奖学金的评定名额不得超出上述规定限额。

如果符合一等奖学金的申请人数量超过上述限定名额的,排名在前者入选。确定排名的规则和步骤如下:

(一)评总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二)如果考评总分值相同,在权威期刊上、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者,排名在前;申请人均在权威期刊、核心期刊发表论文的,科研成果的考评总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三)如果科研考评分值相同,学习成绩考评分值高者,排名在前;学习成绩考评分值相同的,实际各科成绩的平均成绩高者,排名在前。

(四)如果上述各项成绩相同,社会实践考评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五)如果上述各项成绩相同,公益活动考评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六)如果上述各项成绩相同,导师评价考评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如果符合特等奖学金条件的申请人数量超过上述限定名额的,排名在前者入选,确定排名的规则和步骤同上。如果申请人符合特等奖学金的各项条件,但是因名额限制无法获得特等奖学金的,可以直接评定为一等奖学金。

申请人符合一等奖学金的各项条件,但是因名额限制无法获得一等奖学金的,可以直接评定为二等奖学金。如果符合二等奖学金的申请人数量超过上述限定名额的,排名在前者入选。确定排名的规则和步骤同上。

申请人符合二等奖学金的各项条件,但是因名额限制无法获得二等奖学金的,可以直接评定为三等奖学金。如果符合三等奖学金的申请人数量超过上述限定名额的,排名在前者入选。确定排名的规则和步骤同上。

第十二条  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的名额只能用于本学年度,不得跨学年度使用。

本学年度的一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少于限定名额的,剩余名额可以转入本学年度的二等奖学金名额;本学年度的二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少于限定名额的,剩余名额可以转入本学年度的三等奖学金名额;本学年度的三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少于限定名额的,剩余名额作废。

博士研究生奖学金的获奖人数超过学校分配的名额时,鼓励各学院自筹资金予以奖励,但是奖励名单应当报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科研成果出版后,申请人在奖学金申报截止日后获得成果原件的,不能补报申请本学年度的奖学金,但可将该科研成果移入下一学年度用于奖学金申报。

第十四条  博士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的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违反考试纪律,违反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二)未经批准未按时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三)被有关部门认定实践报告有虚构、抄袭等不诚实行为或科研成果有剽窃、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行为;

(四)奖学金评定当年的课程考试有不及格的;

(五)未能履行培养协议以及考核不合格;

(六)有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利益的行为;

(七)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

(八)受到行政处分或法律处罚;

(九)其他被认定不能授予奖学金的情形。

博士研究生已经获得奖学金,被发现有上述情况之一的,追回奖学金和奖励证书。

第十五条  博士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中拥有充分推荐权,学院应予尊重。博士研究生在申请奖学金时,提交的《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奖学金申报登记表》中应当含有导师签署的是否同意的推荐意见。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全校研究生奖学金的审核、最终评定等具体工作。

博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

第十七条  各学院应当设立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博士研究生奖学金的初评、汇总、报审等工作。

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报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博士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导师评价、培养单位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博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的评定在入学复试中进行,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博士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在每学年末进行。

博士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分以下八个步骤:

(一)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进行名额分配;

(二)博士研究生本人申请;

(三)各学院评定、公示和推荐;

(四)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汇总审核;

(五)获奖名单公示;

(六)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七)报送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印发公文;

(八)发放获奖证书和奖学金。

第十九条  每年博士研究生新生入学前的复试阶段,由各学院按照既定名额依初试和复试总成绩初步确定获得二等奖学金的博士研究生名单,报送研究生院审核批准。

研究生院在发放博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时,应当通知博士研究生本人是否获得奖学金以及获奖的等级和金额。

第二十条 在校博士研究生的奖学金评定工作自每学年度第二学期的考试周结束两周后开始。各学院按照相应比例和名额,遵照既定的评定标准与规则,自奖学金评定工作开始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研究生奖学金的初评工作,评选出初步候选人名单并报送研究生工作办公室。

在学院初评阶段,各学院应当对候选人名单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为期3个工作日的公示,对于公示期内出现的异议和发现的问题应当进行适当处理,并将处理决定通知相关学生。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应当在接到各学院候选人名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评结果汇总、审核、为期3个工作日的公示以及异议处理等工作。

任何人均可以在公示期内向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需提交相关证据。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应当协同各学院对于出现的异议和发现的问题及时审查、处理,并将处理决定通知相关学院、学生和异议提出者;公示期结束后,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不再接收异议申请。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将获奖建议名单上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由学校印发公文。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应在学校发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研究生院网站公布获奖名单并送财务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博士研究生获得的奖学金用于学费冲抵。财务处根据研究生获奖等级和金额,对其应缴纳的学费进行冲抵。获奖金额低于应缴学费的部分,应当由研究生按照学校要求在指定时间内缴纳;获奖金额高于应缴学费的部分,由财务处按月发放给研究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