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3日起试行, 2014年5月8日第三次院长办公会修订)
第一条 根据京高教学[1995]《关于评选北京地区高校优秀毕业生的工作意见》和《中国政法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的相关精神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应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20%,校级优秀毕业生从院级优秀毕业生中按比例推荐,市级优秀毕业生从校级优秀毕业生中按比例推荐。
院级优秀毕业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二、在读期间获得过院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三、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未受过任何处分;
四、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刻苦认真,成绩优良;
五、积极参加体育和文娱活动,有良好健康的身心素质;
六、非定向培养研究生在就业过程中无违约行为。
第三条 评选程序
一、院成立优秀毕业生评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评选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分团委负责人、各院属相关机构负责人、辅导员以及应届毕业生代表组成。
二、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活动应在个人总结和班级评议的基础上进行,评选结束后,经院评优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将评选结果进行公示。
三、公示结束后,由院发文予以表彰;其中符合校级优秀毕业生条件的,按比例将评选结果及相关表格报校学生工作部。
四、学院向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条 已经被评为优秀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一、在毕业离校前因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
二、已经签订就业协议,因个人原因违约的。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第六条 本办法自aa365备用网址院长办公会通过并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评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